哪些标志会被认为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中,有“不良影响”成为很多商标注册路上的“绊脚石”,商标注册因此受阻。
那么,哪些标志容易被认为有“不良影响”呢?
(一)政治不良影响
与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有损于国家主权、尊严和形象的;具有政治意义的数字构成的等等,这些标志的滥用,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二)宗教不良影响
涉及宗教、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用语、习俗、地点、场所名称等情形均可能会被判断为不良影响。
比如,阿里巴巴公司此前申请的用于第36类金融物管相关服务的“达摩院”商标就被驳回,原因是“达摩”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宗教相关的商标都不能注册。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等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宗教团体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不判断为有害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还有一些商标的文字或者图形虽然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与宗教有关联的含义已经泛化,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者民间信仰相关联的,比如太极图等,也不会被判定为不良影响。
(三)道德不良影响
一些有害于道德风尚的词汇也会被判定有“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比如多家企业及个人申请注册“叫了个鸡”商标,无一例获准注册,因为该标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容易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包括“屁颠儿”、“黄态”、“寻欢”、“MLGB”、“李叫兽”等都因为这条规定被驳回过。
除了以上常见的几种类型之外,“不良影响”还包括有害于种族尊严或者感情,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者标记相同或者近似,容易误导公众的商标以及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等多种类型。
对于“不良影响”的认定,主要是基于我国当下一般公众的认识来判断,当商标有多种含义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我国一般公众的理解,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亦不能主张其有其他含义而不具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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