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争议和商标异议的区别有哪些?
构卓企服介绍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
1.二者的实质不同:商标争议的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线注册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的实质是对初审商标的社会异议,包括商标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注册商标的异议。
2.这两这内容是不同的:商标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商标异议内容仅为对初步核准的商标提出异议。
3.提出的时间不同:争议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一年内提出,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该商标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公告的三个月内提出的,即在《商标公告》刊登的三个月内提出。
4.申请主体不同:争议方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组织、企业或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的原因不同:争议商标必须与争议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7.收费情况不同:商标异议不收费。商标争议应支付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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