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关于颜色商标
提到商标,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文字图形的组合或者仅仅是文字亦或是图形,其实除此以外,颜色之间的合理组合也能构成一个合法商标,今天小编就在这里和大家聊一聊颜色商标。
颜色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更具体地说,颜色组合商标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
构成颜色组合商标的基本要素是颜色,而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颜色组合可以单独作为商标要素注册为商标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种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1、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组成;
2、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
3、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它的形状一般是随着商品本身形状的不同而不同。
比如说"金霸王"电池的古铜色与黑色的颜色组合商标,它由两种颜色组成,按照阳极古铜色、阴极黑色的顺序排列,这一颜色组布满整个电池,它的形状是由电池形状决定的。
一般来讲,除了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颜色组合以外,只要符合商标注册的一般性要求就能注册。
商标注册的一般性要求对于颜色组合商标如何理解,我们通过几个例子来说明颜色组合商标
1.白色是牛奶的本色,不能在牛奶上注册;
2.红色与黑色组合是轿车使用的通用颜色,不能在轿车上注册;
3.黄色与红色在警示标志上具有警示功能,不能在警示标志上注册。
这个可以追溯到商标的显著性,因为这些颜色之间的组合在某些商品上已经是约定俗成了,所以在这些商品上就不能使用与之相同的颜色组合。一来缺乏显著性二来有侵犯在先权倾向,毕竟这些颜色在大众眼里和某些商品已经是固定搭配,再注册商标,搭便车嫌疑很明显。
1、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2、就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颜色组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容易产生混淆的,不予注册;
3、申请注册的颜色组合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不予注册;
4、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与他人已经注册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商标相同或类似,容易导致混淆的,也应当不予注册。
四 颜色组合商标与指定颜色商标的区别
1、颜色组合商标不限定具体的形状,而指定颜色商标必须有固定的形状;
例如:"高露洁"牙膏的白、蓝两种颜色组成的颜色组合商标,牙膏挤出来是什么形状,颜色组合商标就是什么形状,而指定颜色商标的形状是固定的。
2、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在于颜色,而指定颜色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图形;
只有一种颜色的颜色组合商标缺乏显著性,只有一种颜色的指定颜色商标不缺乏显著性,指定颜色商标可以由许多颜色组成,而颜色组合商标如果由太多颜色组成,则可能因为过于复杂无法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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